浙江大学开除努某某的通报暗藏玄机
文|庄志明律师
一早吃大瓜。
浙江大学对努某某的最新处分通报来了。
据浙大发布公众号,“今天,浙江大学召开校务会议审议2016级本科学生努某某处分事宜,决定给予努某某开除学籍处分。7月20日努某某事件引发网络关注后,学校立即成立专项工作组,依法依规开展调查,对来信来访和网络举报进行了认真核查和取证。现已查实,努某某存在多项违纪违规行为。校学生奖惩委员会根据新查证的事实,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提出给予努某某重新处分的建议。……决定给予努某某开除学籍处分。
据悉,学校下一步将启动对《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》等校内规定的评估修订程序,加强制度建设,改进学校管理,为更好地推进依法治校提供坚实保障。”
这样的处分结果令网民欢呼雀跃,皆大欢喜,仿佛取得了巨大成功。
努某某的屌事,其实这已不是什么秘密了,努尔特巴特尔,浙江大学的学生,曾犯强奸罪,7月14日,被浙江大学作留校察看处理。
强奸、留校察看、少数民族等关键词在网络上跳跃时,网民们愤怒了:考试作弊开除,强奸留校察看,少数民族真的有特权啊……
浙江大学今天的通报发布后,网民们很开心,觉得浙江大学“拨乱反正”,对努某某的强奸行为重新定性处理了,网民取得了重大胜利。
其实,只要认真阅读《浙江大学决定给予努某某开除学籍处分》通报,便知,浙江大学之所以给予努某某开除学籍,并非是对努某某的强奸罪,以前留校察看处分轻了,现在改正过来——作开除学籍处分。情况不是这样的。
对努某某的重新处理,是基于“新查证的事实,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提出给予努某某重新处分的建议……决定给予努某某开除学籍处分”。
用刑法学上的术语,努某某存在“漏罪”,这次的处分是老账新账一起算的结果,而非对其强奸罪单独的重新处分。直白地说,开除不是因为其强奸。
我今天很有雅兴地翻阅了《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》全文,其中规定“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、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,或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,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;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”
很显然,基于努某某的强奸、缓刑,浙江大学此前根据《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》给予其留校察看是符合规定的,至少说没违反规定。浙江大学7月14日对努某某的留校察看没有明显的错。
浙江大学对努某某此次变更处分的通报玄机在这里:“根据新查证的事实,……决定给予努某某开除学籍处分。”也即此前,对其强奸罪的处理,浙江大学没错的,算是个风淡云轻的自辩。
但这次的重新作出处理,我们从中看出浙江大学有两个错:
一是浙江大学有关领导和老师办事不认真,不负责,态度不端正。
《浙大就学生开除学籍处分通报相关情况》提及:“7月21日,学校就努某某受留校察看处分事件发出情况通报以后,网络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线索,也有相关当事人来校反映情况。学校迅速成立专项工作班子,受理来信来访,梳理网络举报,分成学业、经济、作风等小组开展调查取证工作。
各调查组仔细查阅了有关文书和视频材料,向数十位师生(含若干举报人)了解情况,并多次与当事人当面了解、核实,对有关线索进行多方取证、核实、审议,确保调查结果真实准确、处理程序合法合规,既体现公平公正又维护个人权利。
现查实,努某某确实存在多项被举报的违纪违规情况。”
问题来了,为什么上网发酵后,很多事情就来了,真相就冒出来了,此前相关的老师、领导对努某某,除强奸罪外,其一贯的德性就一无所知吗?我深表怀疑。
工作和生活中,有些领导、有些人对麻烦事最喜欢说的是“我不知道,我不了解”,好像很无辜的样子。在我看来,“我不知道”的托词最LOW,是最大的不负责任,和你工作、生活有关的事,你不知道正说明了你的不负责任、敷衍了事。你知道了,事情没办好,那是个水平问题;你连事情都不知道(或者装不知道),那就是态度问题。态度问题比水平问题要严重得多。
所以我认为浙江大学,在努某某问题上还要深究下,相关老师和领导对“多项被举报的违纪违规情况”到底是知道还是不知道,还是装不知道?不管是哪种情况都要有所反省,深刻改正。如果真的是不知道,那相关的老师和领导该下课了,因为你太不称职了,有你没你反正都一样,那还要你干嘛,国家的钱没地方花了?
二是浙江大学的校纪校规确实有点渣。
强奸(缓刑)这样的情况竟然可以不给予开除——关键是做法合规,不得不说,这个规定是有严重问题的。实际上,规定缓刑不给予开除,不是不可以,而是要结合犯罪的主观方面,比如过失犯罪(缓刑)完全可以不给予开除,故意犯罪中的轻罪(缓刑)也可不给予开除。像强奸罪这样的重罪,即使适用了缓刑也是应该给予开除的,否则,这和教育法中的“接班人”要求是相悖的。
好在浙江大学已经醒悟,“学校下一步将启动对《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》等校内规定的评估修订程序,加强制度建设……”,浙大要修改、完善校纪了,这个醒悟足以令人欣慰。
相信,浙江大学经过这次舆情事件,一定有脱胎换骨的变化,从此朝气蓬勃、焕然一新!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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